济宁教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院各项任务、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代会尊重与支持院长行使对学院管理的职权。院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院工作,听取意见,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行政处室、系(部)为单位,按照规定的民主选举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院领导分配到相关部门参加选举,不占该部门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女教师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的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享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享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的权利;
(四)享有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五)享有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院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的、违反师德师风建设规定的、被取消教师资格的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代表资格。在院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
必要时,选举部门依照规定的民主选举程序补选或撤换本部门的代表。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组长1名。
代表小组组长的职责:
(一)组织代表参加教代会举行的各种会议活动、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履行代表职责;
(二)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撰写提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收集教职工代表及其他教职工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组织闭会期间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教代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每次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每次教代会预备会议产生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期间的工作。主席团成员应为教代会正式代表。
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领导、学院工会负责人、委员会委员,教师代表。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主持会议;
(二)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三)审议大会决议和决定,并提请大会通过;
(四)审议通过大会选举事项;
(五)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委员会联系学院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为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