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通知如下。
济宁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明白纸
为进一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日常医疗费用负担,2021年国务院、省政府分别下发门诊共济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这项制度改革是国家、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的,是一项自上而下的医保制度改革,全省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济宁市医保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自2024年1月1日起,启动门诊共济制度改革。
一、享受待遇人群
参加济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正常享受待遇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门诊统筹待遇
医院机构级别 | 一级及以下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起付标准(元) | 100 | 200 | 300 |
支付比例 | 在职 | 80% | 70% | 60% |
退休 | 85% | 75% | 65% |
支付限额(元) | 在职 | 4500 |
退休 | 5500 |
一、个人账户待遇
自2024年1月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每月划入额度为100元,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每月划入额度为125元;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政策咨询电话: 2937536
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