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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教育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来源: | 作者:工会 | 发布时间: 2023-04-07 | 16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济宁教育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学院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落实,全面履行工会职能,在维护学院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各种矛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维护学院安定团结的大局,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完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任务。

四、代表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不断推进学院民主政治的进程。

五、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

六、开展丰富多彩的宣教、文化、体育运动,丰富教职工的精神生活,增强教职工体质,推进学院的精神文明建设。

七、团结带领学院全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与民主管理,配合学院努力实现教育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目标要求。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学院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学院的安定团结,关爱教职工,做好困难职工的救济、救急和互帮互助工作。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审查监督制度,合理使用和管理工会经费,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